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统一审批权限、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是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用好数字化和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结合各地实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企业资质审查能力,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和业绩核查,2个月内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对于公告不同意的企业即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资质。
2021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分两批,选择了15个地区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将部分资质下放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不同地区对资质标准的理解把握不完全一致,审查尺度宽严不一,跨省核查业绩难度大,各地资质审批管理不平衡。因此,《通知》提出,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原试点下放审批的企业资质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审批。试点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者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了方便企业合并重组开展经营,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利用重组分立简化资质核定手续的规定,存在倒卖资质、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通知》要求对企业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的,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均需按现行资质标准的内容进行考核,保证双方都符合资质条件。
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工程业绩材料,非法取得企业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可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申报资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资质审批时,可参照《通知》要求,提出业绩录入平台的要求。
《通知》完善了动态核查机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大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动态核查力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企业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将无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以及合并、重组、分立、重新核定等涉资质许可事项。这样可以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
为更好地发挥资质管理促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作用,考虑到建造师是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岗位,在施工项目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牢守质量安全底线,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了强化建造师这一关键岗位的考核要求。
《通知》要求,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经核查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相关人员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为了遏制腐败,防范廉政风险,《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提高资质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对审批工作全程留痕,防止出现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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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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