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工程开工条件的通知
水建设〔2024〕9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更好发挥水利建设投资的带动效应,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工程开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准备工程开工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法人即可组织开工建设施工准备工程。
二、施工准备工程建设内容
1.现场征地、拆迁;
2.进场道路及场内交通工程;
3.施工供电、供水、供风、通信、火工材料和油料仓储设施、施工支洞、场地平整等临时工程;
4.料场开采、砂石加工、混凝土生产、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建及安装、施工导流以及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临时建筑工程。
三、施工准备工程项目实施
项目法人应充分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到初步设计报告批准之间的工作周期,按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施工准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应与初步设计做好衔接,合理确定施工准备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法人要加强与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概算核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施工准备工程投资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同意后,项目法人即可组织施工准备工程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施工准备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开工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7]177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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