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10则“建督撤字”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45号),刘某某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刘某某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如对本决定不服,刘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对象:黄某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57号),黄某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黄某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鉴于黄某已注销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黄某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的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黄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58号),韦某某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韦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鉴于韦某某已注销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韦某某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韦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51号),于某某于2024年6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出撤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于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64号),罗某某于2024年6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罗某某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的处理决定,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罗某某已注销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现对罗某某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罗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43号),方某于2024年6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方某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方某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对方某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方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62号),李某于2024年6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李某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如对本决定不服,李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60号),周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周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两项注册的处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周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23号),尹某于2024年4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尹某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尹某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如对本决定不服,尹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61号),金某某于2024年6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不采纳该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金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金某某已注销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金某某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金某某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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