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112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结构(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审查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满足施工需要、签章齐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书面承诺(附件),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消防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技术性审查。
施工图审查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技术问题负责,规划性质变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改变等不在审查范围内。
根据现有装饰装修项目审查特点和审查内容,可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一)不改变原有建筑功能
1.整体装修改造
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变,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整栋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的。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各层平面图。
2.局部装修改造
(1)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变,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且不涉及外立面改造,局部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进行装修改造的。
(2)其原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调整,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且原有使用功能不变,局部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关联的各层平面图。
若以上情况且涉及到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变动,还应提供结构设计文件,包括结构安全鉴定书和变更后的结构计算书,需要加固的还应提供加固设计文件。
(二)改变原有建筑功能
1.整体装修改造
其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整栋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项目总图、平立剖面图和改变使用功能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
2.局部装修改造
其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不变,且不涉及外立面改造,局部楼层或楼层的一部分进行装修改造的。
应提供装修改造设计文件、原建筑关联的各层平面图。
若以上情况且涉及到结构体系(含使用荷载)变动,还应提供结构设计文件,包括结构安全鉴定书和变更后的结构计算书,需要加固的还应提供加固设计文件。
(三)消防设施更新改造
不改变原建筑物功能和建筑性质(如功能、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等),仅对原有的消防设施整体或局部设备设施更换、更新的以下情况:
1.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
2.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
3.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
4.改动消防电气(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的;
5.改动原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消防设计中涉及的部位、消防设施的;
6.因商业业态调整导致燃气管道改动的;
7.需要同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设备重新建立联动等逻辑关系的。
涉及以上情况应提供消防设备设计文件,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和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证明材料清单或规格单表。局部改造只需提交改造部分的图纸。
(四)其他装饰装修改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涉及功能调整、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应经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依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规定,编制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要求,并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动力等专业分类提供;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为图幅不小于A3的盖章蓝图,电子图应为PDF格式,且签章齐全。
(一)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要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建筑防护安全,建筑材料(含保温材料)、消防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2.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内部校审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提升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质量。
(二)审查机构对审查结果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装修装饰工程审查业务,受理审查项目时首先要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核验,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资料。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开展常态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同步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专项质量抽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设计质量差、涉嫌违规挂靠的单位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情节严重的,坚决撤销资质或予以清出。对推行告知承诺的装饰装修工程,重点对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就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加强批后监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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