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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90%的人忽略的致命关键点!

编辑:Admin    来源:陕西九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9-06    浏览量: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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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扯皮的事情,都是因为对合同的不熟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交易,核心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承包方通过人材机的调配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国家质量标准、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物,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就来盘点一下被大多数人忽略的致命关键点!


明确工程合同概念别签无效合同

在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业务经验,总结以下5种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活动。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4.非法转包:《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工程施工合同你必须看清楚的几大问题

合同文件构成应注意的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与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书(预算书)。

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合同协议书是合同文件的总纲,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的承诺,投标书是承包人的要约,要约和承诺属于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解决做什么的问题,规范及图纸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所做的标准,即解决怎样做、怎样管理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报价单规定了工程做完以后如何结算付款的问题。

2.双方若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也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建议将招标文件约定在前,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因此对于实质性内容应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优先解释。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内容的约定,当事人最好能在同一文件中加以规定,否则将导致同一内容散见于不同文件,可能产生约定或理解上的不一致。

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

1.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6.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依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当双方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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