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有: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 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 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