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高处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施工临时用电重大事故隐患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拆除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暗挖工程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山东: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作业监理旁站,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同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
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顶格上限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