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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编辑:Admin    来源:陕西九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1-22    浏览量:1016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部分


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启运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施工现场未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末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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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当前,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市正处在建设和发展的高峰时期,每天进行土方作业的工地平均在100个左右,每年产生建筑垃圾5000余万吨。建筑垃圾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7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条例》责任明确、内容全面、措施具体,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多个层面。


一是把建筑垃圾管理的依据提升到了法的高度,设定行政许可、明确职能划分、细化管理措施、严格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责任划分不明、管理权限不足、执法依据不清、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上所承担的主体责任,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着力解决建筑垃圾消纳难的问题。

三是设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许可制度,规定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应当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四是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要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不得私自承运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要实行分类运输,不能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险垃圾混合运输倾倒;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要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杜绝随意倾倒违法行为的发生要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五是改变了运输费用支付方式。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不得直接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只能运输企业统一结算, 避免了驾驶人员为多拿费用多拉快跑、有意违法。

六是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加大科技投入,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开展经营,鼓励各类项目优先采用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解决了建筑垃圾管理上存在的源头控管乏力、运输市场无序、消纳管理失控、行政处罚标准过低、执法联动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使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再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对我市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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